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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废债研究之针对企业逃废债的对策(一)

时间:07-04-04 12:55:38 来源:东莞律师讨债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企业逃废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投融资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银行监管机构虽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建立了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实施制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的来看企业逃废债仍屡禁不止、恶性蔓延,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结合我们国有投资公司的实际,我们必须着力探求解决问题的新对策、新方法,以求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
     (一)力争做到“早知情、早报告、早参与、早落实”
最近,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文件对进行产权改革的国企债务如银行债务、应付职工个人的各种款项和所欠税款等都有较明确的说法,而对投资公司的债务只字未提,为此,我们要积极主动与省市县各级国企改革领导部门联系,争取相互间的信任和支持,把握各地国有企业,重点是公司债权投资企业的改革动向,做到早知情、早报告、早参与、早落实。早知情就是要经常主动地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掌握企业改制的相关动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广开渠道,对各地的国企改革对象、产权改革方式和改革时间要求等情况做到早知道;早报告就是要在得知债权投资企业准备或正在实施改制的情况下,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公司决策层和有关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并同时密切观察企业改制进行的过程;早参与就是对有公司债权投资的国企改革在知情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尽早参与企业拟定的产权改革方案的实施,并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早落实就是把进行改制的国企债权尽早落实,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把债权落到实处,免被悬空。
     (二)依法维护公司债权。
     以往的法规制度对企业借逃废债务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我们国有投资公司而言就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不是正式立法的条文,但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对金融性机构包括我们国有投资公司而言,无疑是意义重大的。从此,对于逃废债的企业,我们可以挺起腰杆,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准绳鞭打那些逃债的“窃贼”,有效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往往会导致债务人的变更,容易导致债权人债权的悬空,因此,在债务人产权改革时,我们应确定债务承担者并与新的债务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以确保公司债权:1、无论是整体出让还是分拆出让,都需要首先确认该出让行为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视同企业出让合同无效,而其出让行为可能造成债权的悬空;2、企业以整体出让形式进行改革,我们作为债权人如认可该出让行为,应与新的债务人即企业的受让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3、企业以分拆出让形式进行改革的,首先应确定我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如分拆出让部分涉及我们的债权,对此行为认可的,应与债务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以对债权债务加以明确;4、在与企业签定新的贷款合同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的保证,包括担保、抵押或质押,确保债权得以切实的履行。5、要根据债权投资企业的现状和产权改革方式,本着支持国企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积极落实债权。对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改制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全额承担我公司债务;对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但可以酌情予以减免缓等优惠政策,重新签订还款合同。
     有了最高院《规定》这把“尚方宝剑”,我们国有投资公司就必须立刻行动起来,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的知识武装自己,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适时而动,择机而动,一旦条件成熟就马上起诉,不能等到万般无奈之时才想起去提起诉讼。同时,充分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配合司法机关,最大可能保全债权;另一方面,呼吁充分发挥现行监督机制的职能,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反执业操守的社会中介机构,并促请法院和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事务,保持司法公正,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体系,使我们的依法收贷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积极拓展思路,建立健全依法收贷的机构和相应的制度,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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