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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废债研究之针对企业逃废债的成因(二)

时间:07-04-04 12:55:37 来源:东莞律师讨债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三)破产程序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不规范、不成熟的破产体制实际很容易被破产企业和实施地方保护的人们所利用,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使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企业在破产前是否进行资产转移、破产审计是否合法和有效,有关部门是否按程序组织实施了正常的破产准备行为,破产是否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司法不公的故意,以及破产最终裁定久拖不决等等因素,这些方面的程序是否完备、执行和监管是否得力,都对企业实施逃废债行为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方面就是某些地方行政部门认为欠我们的钱就是欠国家的钱,欠财政的钱,甚至认为可以在资金困难时“等同于拨款”,改制逃废债是“可以理解的”,将逃废债务作为企业扭亏为盈的便捷方式,甚至为所属企业的逃废债出谋划策。在这种想法和作法的影响下,部分信誉差的企业往往在申请新的贷款时就没有打算要还,获得贷款后就一心想着如何改制逃废债务。另一方面某些地方行政部门以维护社会稳定等为借口,以牺牲我们和债权为代价来换取“一方安宁”,直接干预金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甚至直接干涉案件涉及资产的查封和执行,使原本应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地方法院变成了受命于地方政府的“地方的法院”,人为地制造金融案件执行难。有的地方行政部门出于地方经济利益,对制裁逃废债行为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帮助企业通过悬空债务急于甩掉包袱。有的则回避、阻碍我们和金融性机构参与企业改制,造成债权落实十分被动。
     (五)自身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国有投资公司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职能部门的观念,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经营粗放,管理松弛,手段落后,事后跟踪问效不及时,信息掌握不灵敏,给企业逃废债带来可乘之机。发生逃废债情况后,我们向政府向上级呼吁不多,付诸行动则更少,担心诉讼成本,担心行政干预,担心背上不支持改革的名声,而不敢果断采取措施,丧失了维护债权的有利时机和主动权, 客观上使逃废债行为变得无所顾忌,以致让逃废债者一再得逞。
  (六)司法不公使逃废债得以侥幸。由于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干预,社会安全因素的隐患,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加之其他种种不正常现象的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在有关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中不能做到公正执法,或者是执法不力,导致银行要么败诉,要么“赢了官司输了钱”,花了不少精力和财力,得到的却是一张法律“白条”,客观上造成了逃废债行为的“即遂”。
     (七)社会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目前,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有的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资质,有的即使有资质,但也缺乏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或是受到来自有权部门的干预,或是出于小团体甚至个人私利,其评估、查帐、验资等中介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随意性和人为性,甚至是故意造假,给逃废债者提供了貌似合法合规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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