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界动态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公司法务案例分析诉讼指南法律文书电子杂志
 

首页 >> 专业催债 >> 讨债技巧 >> 正文

向美商讨债如何更有效

时间:07-08-11 10:20:08 来源:东莞律师讨债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一)
前提
(一)假设中国公司(债权人)把货卖给美国公司(债务人),但未收到全部货款;
(二)假设债务人在中国没有办事处,因而,中国公司必须在美国起诉。
是否需要起诉?
(一)你是否已经同债务人建立了持续关系?你是否想同债务人保持持续关系?
诉讼会破坏这种关系,而协商会保护甚至提高这种关系。
(二)你是否已想尽快办法协商解决?
1.如果债务人不支付应付货款,用诉讼以威慑他/她付款----可行办法。
对犯罪行为,此种手段不可取。
2.通过诉讼讨债还是通过和解讨债,应考虑到费用、人才和所需时间。
(三)争议金额足以证明花费财力和人才,值得吗?
(四)债务人是否有足够资产以清偿胜诉债款?
1.公共档案
(1)县登记办公室有全部不动产档案,可按财产所有人的姓名查阅;
(2)州秘书(或其他州类似的州官)有本州所有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或合伙的档案;
(3)州政府有某些留置档案,包括税务留置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抵押权益;
(4)县法院有所有向其起诉的案件的档案,可按当事人姓名查寻。如债务人在另一案件中是被告,债权人可申请留置债务人的权利,以追索另一案下的金钱;
2.其他主要来源
(1)可通过部分资料库检索姓名、电话号码、地址,查找本人;
(2)邓白氏(DUNN & BRADSTREET)债权代理公司和其他债权代理公司可向债权人提供各种资料;
(3)私家侦控有时可从机动车部、银行或其他来源获取情报;情报和活动不同,其合法性亦不同;
(4)报告和杂志上的文章可从资料库中查找。
(五)你是否有日常的文书工作和证人以证明欠债的真实性?
(六)是否已过法定时效?(以加州为例)
1.违反书面合同,你必须在违约之日起的4年内起诉;
2.违反口头合同,必须在违约之日起2年内起诉;
3.欺诈,必须在你发现或应该发现欺诈之日起的3年内起诉;
4.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35条规定:从被损害方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占之时起2年。
(二)
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一)如系公司,必须由律师代表出庭;如系个人,则可以亲自出庭,但如他/她希望由他人代表,则此代表必须是律师。
(二)征求办理过类似案件的其他人的建议。
(三)征求律师的经验和介绍。
(四)请律师提出初步诉讼方案。
(五)商谈一个可以接受的费用细目表。
1.通常采用事成付酬,即律师收取成本费,加上从债务人讨回的债金的一定百分比。如收不回债,律师不收费。
2.也可以按小时收费,不管是否收回钱,均要支付。
(六)处理好和律师的关系,主要包括律师对你的问题的关切程度。
由谁起诉,即谁应是原告?
(一)债权人(货物的卖方
1.有利之处:其雇员了解有关交易、债务及和解讨论的事实。
2.不利之处:
(1)距离远,可能还有语言上的困难,会造成与律师沟通不便。
(2)如果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很可能必须来美国作非公开出庭的作证,特别是如果债务人同意支付旅费。
如果不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则只会被传唤作非公开出庭的作证,而且不会被强制来美国。
(3)如果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可能会在反诉状中被列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雇用律师送达反诉状比较容易(如果卖方不记名为诉讼的一方,则提起反诉的债务人必须按《海牙公约》规定的程序送达债权人)。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债权人书面委托)
有利之处:
(1)有较丰富的经验,对付债程序和诉债程序比较熟悉;
(2)政府的分量和地位可以说服一些债务人付款。
(三)当地讨债代理机构或其他代理人。
有利之处:
(1)距离近,语言相同,便于双方沟通和及时作出决定。
(2)债务人难于对债权人提起反诉,然而,债务人可以对受托人提出:
A.债务人拥有对债权人的一切抗辨;
B.债务人对债权人拥有的发生于委托之前的一切权利。
(四)如系委托,所有的债权人,即所有的合同中的卖方,必须签订委托书。
9 7 3 1 2 4 8 :
(责任编辑:admin)
 
 

 
今日点击


·北京房山女法官脱下法袍斥责原告

·10万元定金滞留中介 卖家反悔不愿双倍返还定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推荐阅读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讨债有捷径申请支付令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dg59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