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防和减少暴力讨债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暴力讨债的关键。为此,可以结合四五普法,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就案讲法。使人们充分认识暴力讨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预防和减少暴力讨债的必要性。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在经济交往中防止上当受骗,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提高公民守法经营意识,讲究信誉,及时清偿债务,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教授公民索讨债务的策略,掌握讨债的技巧,促使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正当权益。
2、摒弃地方保护,实施综合治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只有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宽松的投资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外地资金参与本地经济建设,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各地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克服狭隘的地方意识,拆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樊篱。依法清理三角债,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平等地保护辖区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督促和依法强制本地债务人迅速清偿债务。对宕欠在外地的资金,应当引导债权人或组织清收人员通过正当途径,采取合法手段索要。发现暴力讨债的苗头,及时疏导,立即处理,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之中。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应当加强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对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特别是对由于袒护债务人,导致债权人暴力讨债;或者纵容、支持、参与暴力讨债的党员、干部及执法人员,要严肃党纪、政纪或绳之以法,决不手软。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坚决取缔皮包公司,严厉打击赌博、嫖娼、走私、贩毒、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铲除孳生暴力讨债的土壤。
3、依法快审快结,强化裁判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不但要依法受理、公正裁判,而且应快审快结、审执兼顾。树立迟到的公正亦是不公正的司法理念,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规定,避免久拖不结。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审执结合,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强化执行机制,排除各种干扰。对妨碍执行的行为人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尽快实现。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当事人因久拖不决、空调白判而在诉讼中实施暴力讨债,而且能够促使其他债权人放弃暴力讨债的意念,诉求法律保护。
三、对暴力讨债事件的处理原则<BR>1、首先解救人质,扼制连锁反应。<BR>暴力讨债事件发生后,案发地和行为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人大应当高度重视,支持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安、检察、法院应当协调一致,密切配合,依靠基层组织,首先解救人质。加强教育疏导,防止事态发展,扼制连锁反应。
2、严厉打击犯罪,注意区别对待。
暴力讨债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看,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划清两个界限。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采用非法手段,强行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索取合法债务的,如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不宜以犯罪论处。如果是为了索讨非法债务而实施暴力讨债或造成人员伤亡、巨大财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则应以犯罪论处。二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例如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如果被拘禁人系自杀身亡,应当将致人死亡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拘禁人是被折磨、殴打致死,则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故意杀人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系相对固定的团伙所为,且从中渔利,还应考虑以涉黑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暴力讨债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对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并据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暴力讨债的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公安机关处理时,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人民法院处理时,则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若诉讼过程中发生暴力讨债事件,对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