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乡镇医院的医生。有个病人是腹部肿块在我院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是乙状结肠癌。患者家属要求癌肿切除后做一期肠吻合,并签字。后术中发现肠内粪块多,只能行造瘘,向患者家属交待家属同意做造瘘,在只有一种手术方式的情况下就没有叫患者家属补签字,后来患者恢复,患者家属也满意。现患者已做了肠吻合手术并恢复,但患者家属现在以在我们医院第一次手术时因为他要求做一期手术并否认同意做造瘘,而来告我们医院,并说因为我们给病人造瘘导致第二次手术,请问我们需要赔偿吗?如要赔需要赔偿多少?
声明一下,这个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急盼回复。谢谢!
宋律师友情提示:
医院有举证的责任,如果你证明不了已履行的告知义务和手术已经征得家属同意,将视为擅自更改手术方案,其后果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你也有过错应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