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 医院行为对原告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应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为患者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时,粗心的医生竟然将一块纱布忘在了患者的体内。一个月后,这块纱布又意外地从患者体内掉了出来。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判决北京某医院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失费3000元。判决后,张女士提出上诉。
张女士曾因患子宫肌瘤住进北京某医院。数日后,医院为张女士进行了子宫切除术。手术过程中,医生在张女士阴道内放了两块纱布用来止血。手术后,医生仅将其中一块纱布取出,将另一块纱布忘在了张女士体内。
一个月后,张女士在洗澡时,纱布突然从她的身体里掉了出来,吓了张女士一大跳。
张女士称,这块被遗落在自己体内的纱布,已经致使其身体出现了盆腔炎等一系列问题。
为此,张女士将北京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万余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在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同时,该中心认为不能证明医院医疗行为与张女士所患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这份鉴定结论,法院认定医院不应对张女士的疾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同时认为医院行为确实对患者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应酌情赔偿张女士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