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在宋律师代理的毛红等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患者亲属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患者亲属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有效。
在医疗损害发生后,起诉之前,毛红夫妇经过咨询相关医疗专家和法律专家,认识到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并不能保证客观公正,且一旦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反而在诉讼中对患方不利,等于帮了医院。经咨询宋律师,得到的这种答复更为确切。
因而本案不仅患方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且在经过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和起诉后,医院曾向法院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想法。毛红夫妇在法院征询意见时坚定地予以了拒绝。表明如医院申请重新鉴定,患方只同意做司法鉴定。这也是宋律师近年来代理患方进行死亡赔偿医疗诉讼时的一贯主张。
本案的诉讼实践证明,重新做的司法鉴定经质询出庭鉴定人,很多没有写进鉴定书的判断推理过程一目了然。这也是法院不予采纳西南政法大学核心鉴定结论,采纳毛红夫妇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核心结论的一个重要依据。
宋律师表示,如果重新鉴定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则其不会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就不便于法院查明其鉴定“推论”依据的虚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有权单方委托鉴定,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应的资质,故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称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不能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鉴定结论只是证据形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在这一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中,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取胜了法院委托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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