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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鉴定?

时间:07-03-31 15:36:37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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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老师:

  您好!我的父亲是一名小学教师,今年55岁。2004年11月因为腰椎间盘突出到湖北民族学院附属医院做手术,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椎核摘除术,手术半个月之后还不能正常大小便,按常理的话手术后10天左右就可以把导尿管拔掉。我父亲当时就这事问过科室主任,主任说三个月就可以恢复,于是我们决定等到三个月,可是三个月过去了大小便仍然没有出现好转,小便要用导尿管、大便要靠吃泻药才能排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次向科室提出怎么办,这次该科主任说这种情况可能要一年,还有可能要三年。面对科主任的这种回答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我们提出转到武汉治疗,医院也同意了我们的转院。

  2005年3月到武汉后,我们看了许多大医院的医生,最后在武汉协和医院做了“神经吻合术”,手术总共用去3.5万元,可手术半年后没有任何效果,大小便问题一个都没有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恩施州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做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同年12月向恩施州医学会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医院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向湖北省医学会提出做再次鉴定。2006年6月份鉴定结果出来,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实在无法接受,想继续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鉴定,请问该如何进入程序?

  黄勇

  2006.7.5

黄勇:

  你好!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有5种启动程序得出鉴定结论。一是诉前一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二是诉前双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同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三是一方当事人(实际案件中均为患方)自行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医学会依法不接受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四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首次鉴定主要是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主要是患方申请),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五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主要是患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鉴定常识-医疗纠纷律师网

    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相对较快。你可以直接委托武汉的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做法医学鉴定,不失为一种可取之举。现在你想在市(恩施州)、省(湖北省)两级鉴定后继续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鉴定,实际仍为第一种方式。据我们了解,一般情况下,中华医学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请,除非疑难杂症或重大医疗事故。现在你可先到湖北省卫生厅医政处提出申请,由他们审核,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向中华医学会申请,就可进入国家级鉴定程序了。

  鉴定部门、鉴定结论原则上无级别之分。但有个别鉴定(医疗),如存在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在考虑了科学充分严密因素后,若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会以高级别的鉴定为准;如存在当事人自行委托和法院委托两份鉴定报告,法院一般会采信后者。本刊编辑部

  20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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