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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严禁涂改

时间:07-03-31 16:16:20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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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卫生部门获悉,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包括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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