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具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其中发展责任保险尤为重要。
责任保险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和保障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制体系的持续健全,人们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必将进一步增强,责任保险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在开发国内责任险市场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避免闭门造车,充分借鉴与我国国情相似的西方国家和亚洲国家责任险市场的开发经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责任保险发展之路。
以转变观念为先导,提高构建和谐社会、发展责任保险的认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来自于社会,也必将还原于社会,企业发展壮大或被淘汰出局,其收益或损失都将直接作用于社会。
就保险企业本身而言,也应提高社会责任感,应该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经营模式中跳出来,不能就保险论保险,要从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在考虑商业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考虑到自身所肩负的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责任;在发展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应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本公司利益和行业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以现状评估为基础,确定发展责任保险的长期战略。
如果将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定位于初级阶段的话,那么责任保险还仅仅是处于萌芽状态。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还未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意识尚未形成。而发展责任保险恰恰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在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备,公民维权意识缺位的情况下,我国责任保险在短期内要想有一个大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若忽视客观条件,盲目追求速度,只能是揠苗助长,适得其反,事倍功半。至于我国目前责任保险占比与发达国家以及全球平均发展水平相比的悬殊数据,我们不能单纯看成是潜力,而应更多地理解为差距,惟其如此,方能找准定位,对症下药。
现阶段,我们必须面对现实,把重点放在夯实基础、营造环境上,尊重责任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一个长期的发展规划,循序渐进。在做好市场调研的前提下,细分市场,制定出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系统性、应变性、风险性的经营战略,确定发展责任保险的战略任务和目标,并根据战略任务和目标,拟定出切实可行的,具有市场分析、组织机构、市场目标、实际步骤、市场策略、保障措施、应变方法等内容的策划方案,以保证责任保险在一个时期内,迅速扭转下滑的态势,跟上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速度。
以强化立法为保障,对部分责任保险实行法定投保政策。
国外很多工业化国家均已通过立法,将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作为开展经营活动的必需条件。在我国,去年年初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投保,开创了法定责任保险的先河。笔者认为,对于其他部分责任保险,法定强制投保也有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雇主责任险。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使得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尽快制定《雇主责任法》,明确雇佣关系,扩大适用范围,尤其应明确雇主义务。据此,雇主可将自己的赔偿义务以保险的形式转嫁给保险公司,一旦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雇主、雇员以及保险公司可依据此项法律迅速准确地处理赔偿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重新修订雇主责任险条款,进一步明确细化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项目以及赔偿标准。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由雇主自行承担的费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以确保受雇人权利遭受侵害后,能够获得足够的补偿。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目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广泛。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以通过立法予以强制。火灾责任事故极易导致社会纠纷,影响社会安定,其中的焦点问题又往往是经济赔偿问题,如果责任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由保险人协助处理并提供经济保证,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因此,建议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列入《消防法》,使其成为法定保险。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根据医疗行为“容许性危险”的理论基础及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容许性危险行为本身,应当认为是社会正当行为,并无违法性,如果行为者行为时,遵守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虽然其行为发生遇见所及的危险,亦无违法可言。对于这种属于合法范畴,但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医疗事故,采取最直接的保险制度方式来分担风险是惟一选择。因此,建议人大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切实保护患者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抵御风险能力和支付能力。
以内外合作为抓手,实现责任保险加快发展。
由于经济体制、法律和社会方面的原因,我国责任保险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和取得相应的规模效益。而外资公司责任保险丰富的产品和先进的技术使其在市场上占据明显优势。随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变换、各类资源要素组合方式的不同及投入的加大,将形成国内保险市场主体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格局。我国保险公司应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努力寻求多种形式的合作,谋求责任保险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责任保险市场作为财产保险市场的新领域,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保险全行业通力协作、大力配合。在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各公司应以服务社会、实施社会管理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为共同目标,在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合作关系,在业内组成责任险共保体,共同承担责任风险。
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在开放条件下,中国保险市场结构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在责任保险市场开发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和形式与外资合作。除了以外资参股、合资的方式合作外,还可采取与外资合作共同开发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责任保险市场的策略;在引进资金和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还可以直接引进国外保险高级管理人才参与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弥补人才资源的不足,并从中资保险公司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保险公司或院校学习、考察、深造,从而尽快提高经营和管理责任保险的水平,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
以扩大宣传为手段,提高公民维权意识、增加责任保险需求。
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宣传的重要性,可通过宣传册、产品推广会、企业交流会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责任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认知度。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媒体机构等,抓住近来我国出现的一系列影响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公共安全事件大力宣传,以唤起社会公众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推进责任保险的良好氛围,使其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这些部门和机构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其宣传更容易被公众接受。
另一方面,针对消费者淡薄的风险和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和方式加强普法工作和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切实保证民事法律责任的贯彻执行,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落在实处,从而推动责任险市场环境的成熟。同时,通过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研讨会,加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例如与政府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合作,推介雇主责任险;与消防局合作,推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出口商品交易会合作,为广大的出口商提供专业的出口产品责任风险解决方案等。
在宣传的内容和方式方面,首先可举办大型的社会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大造声势,以新颖的形式、丰富多彩的内容,引起社会共鸣;其次,抓住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介,进行社会宣传;第三,组织业务员深入工矿、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面向职工、群众宣传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产品功能及投保须知与方式等。通过宣传,唤起他们的维权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
以产品创新为支撑,加大责任保险产品开发力度。
要打开责任保险市场 ,必须有多元化,适应市场各种需求,具有适应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责任险产品。为此,新产品开发十分重要,包括产品的设计和更新、产品的包装、产品的定价等环节。目前,责任保险的产品急需更新,应尽快开发一批既能实现两个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能兼顾客户需求和利益,保障内容各有侧重,且能维护被保险人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的新产品。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保险产品共有400多个。近几年来,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金融机构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保险、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等新产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非典期间,保险公司开发了10多种保障医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责任保险产品,增强了人们抗击非典的信心。但总的来说,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种类、研发水平、销售机制等还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社会需求。
当前,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主要在于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体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重点开发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如设计开发计算机系统故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
(作者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