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医患关系时见紧张,患者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纠纷事件增多。从我省今年在8家医院试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效果来看,更大范围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解决医患纠纷,促进医患和谐,正逢其时。
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
患双方的利益,将医院因医疗事故或差错而形成的对于病人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保险支付来完成。这相当于将医院内的问题移到医院外部解决,为医患纠纷设置一个缓冲地带,减少直接冲突,弥补病人损失,同时也为医院提供保障,保证医院医疗工作的稳定和救治秩序的正常。
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始于1999年,但推广不力。这既与医疗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经验不足、数据缺乏、保障程度较低、保险费用偏高、免赔条款太多等问题有关,主要还是与医院和保险公司的认识偏见有关。有些医院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无法解决绝大多数医疗纠纷赔偿问题,缺乏信心,有些医院则认为索赔条件苛刻,理赔手续繁杂,赔付率太低,不想续保。部分民营机构因为管理不规范,设备技术较差,执业范围局限,抗风险能力弱,自己不愿意参保,保险公司也不想承保,这种互拒心理共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普及。其实,医患纠纷难以解决核心问题是赔付难以落实,只要赔付责任明确,纠纷就可妥善解决,从根本上讲,医疗责任保险惠及医院,也对保险公司有利。
对武汉来说,比较可行的做法是针对医疗市场实情,加紧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我们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和执业医生的执业许可挂钩,由政府介入,组织社保局、卫生局、保险公司、医学会或医师协会及医学专家共同商讨,制订出一个可行的强制医疗责任险执行方案,通过听证会形式实施,以规范的程序设置让实行医疗责任险在强制中成为一种自觉意识。至于保险金来源,则可以通过从医院每年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在执业医师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在政府财政拨款中专列一项综合组成。
医疗责任保险不只是医院的护身符,它是处理医疗纠纷,平衡各方利益的合理方式。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有助于人们更清楚地认识这一道理:医疗本身是一个高风险性行业,它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并非任何一起医疗意外事故都要由医院和医生承担,对于必须要作出的赔偿,可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至于由医院和医生主观过错导致的恶性医疗事件,医院和医生并不会也不能因医疗责任保险而脱离个人责任。(徐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