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背景】
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的调查,3年来,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2件,打伤医师5人,每场医疗纠纷赔偿金额10.81万元……从某种角度上说,医患双方都是医疗过失行为的受害者。
昨天,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董令贻向大会建议,尽快立法,建立医院责任保险制度。
非医疗事故过失咋处理
董令贻介绍说,造成这种医患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在处理医疗纠纷上缺乏一个唯一且权威的法律规章,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适用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并不适用于更多的非医疗事故和医疗过失的民事处理。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医疗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医疗纠纷不仅使许多医务人员长期困扰于医疗纠纷,而且有损于医务人员治病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沈阳医师协会曾对沈阳6000名医务人员进行了“建立医院责任保险”的调查,98%的人都希望尽快建立这种制度。
医疗事故由保险公司赔
董令贻表示,医院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问题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她表示,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普遍实行医院责任保险制度,并把它作为法定保险。
调解机构调解医患矛盾
为此,董令贻建议,将医院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强制投保医疗责任险;医疗机构保费可以从业务收入中提取,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不再直接同医院或医生进行协商,而是由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实施调解,然后交给保险公司认定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