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闫毓 王昕报道)乌鲁木齐一家医院为患者进行鼻腔手术后时,竟将手术纱条遗忘在患者的鼻腔内3个月之久。日前,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这家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9000余元。
去年3月,张敏(化名)因睡觉时总喘不上气被憋醒,便前去乌市一家医院五官科检查。
诊断为双侧鼻腔息肉、副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及中耳炎。医生表示,只要一个小手术即可治愈。张敏在这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3天后,她就出院了。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书上写着:前三项目病症(双侧鼻腔息肉、副鼻窦炎、鼻中隔偏曲)已治愈。
出院后,张敏感到症状反而更加严重,而且时常感到头痛难忍。为此,张敏多次找到医院希望院方就她的病情采取补救措施。但医院以手术成功、治疗终结为由,拒绝了张敏的要求。
不堪病痛的折磨,张敏来到另一家医院治疗,通过检查,医生在她的鼻腔内发现了两根手术纱条。
张敏在这家医院实施了手术,取出了留在鼻腔内的纱条。这次手术,张敏共花了10319.63元医疗费。
张敏向相关部门申请做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中分析意见指出,张敏在第一家医院做鼻窦炎手术治疗时,术后医嘱无文字记载,鼻腔纱条残留时间较长是导致术后感染加重的原因之一,医院请专家手术与病人未做沟通,患者鼻窦炎不愈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无违法违规,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张敏认为这家医院应当承担她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563.50元的损失。但她和该医院协商赔偿之事却一直没有结果。
张敏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这家医院解释:张敏在医院的手术很成功,出院后因为没及时来医院换药而造成病患处新的粘连。二次手术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对此,院方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虽然事故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张敏鼻窦炎不愈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医嘱不明。而且,张敏鼻腔纱条残留时间较长未予处理,因为医院的过错而造成张敏多次治疗以及二次手术,所以医院应当赔偿张敏为此支出的医疗费,法院支持其中合理的部分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这家医院赔偿张敏医疗费、误工费共计9378.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