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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07-08-11 10:18:54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一) 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 起诉人无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 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
诉讼行为的;
  (五) 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卫申请复议的;
  (八) 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 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 起诉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
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五条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
外。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法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
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起诉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
的,应当在法院辩论结束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崭停参与本案
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
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
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底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
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书面服役。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为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
处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或者为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为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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