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法律 >> 行政诉讼 >> 正文
时间:07-04-03 18:06:26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房山女法官脱下法袍斥责原告
·10万元定金滞留中介 卖家反悔不愿双倍返还定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讨债有捷径申请支付令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