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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07-08-11 10:18:54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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