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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华人造毛皮有限公司、杨建航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擅自在境内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时间:10-04-18 16:51:51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杭州天华人造毛皮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华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保障桥南。
    诉讼代表人沈克明,系天华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杨建杭,男,1956年6月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天华公司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00年11
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晓钧,男,1966年4月出生,浙江省桐庐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杭州天华公司销售部经理。因本案于2000年1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寿辉焕,男,1971年10月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杭州天华公司销售部报关员。因本案于2001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天华公司、被告人杨建杭、许晓钧、寿辉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5年7至8月间,浙江省义乌联胜玩具有限公司(下简称联胜公司)吴厚金与天华公司销售部经理许晓钧联系,要求购
买长毛绒并提供了样品,根据样品须用进口晴纶纱加工,许向天华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杨建杭作了汇报。同年底,杨建杭在
公司中层干部会议上决定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转结进口保税晴纶纱加工成长毛绒后销售给无进出口经营权的联胜公司,进口
保税料件的核销由销售部许晓钧负责从其他外贸公司购买指标的方法解决。1996年初,在杨建杭、许晓钧、寿辉焕等人参加的
公司供销会议上,杨、许要求业务员尽量多办理核销。从1996年3月起,天华公司先后从江苏省常熟兴伟毛绒有限公司、盐城
宏欣针织有限公司、盐城达阳针织绒有限公司、上海海晖毛绒有限公司购进进口保税晴纶纱,加工成长毛绒后部分分批内销给联
胜公司。由于购买指标核销之事一直未成,许晓钧、寿辉焕将无法结转的情况向杨建杭汇报。在杨的指使下,寿辉焕采用伪造出
口合J司的方法,于1996年7月25日至1997年7月17日向杭州海关申领8本进料加工手册,共结转进口晴纶纱566.6吨。其中
287·1吨晴纶纱加工成长毛绒后内销给义乌联胜公司,价额人民币6536161.67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717082.54元。被告人杨建杭在杭州海关调查处调查手册核销问题时,主动交代了上述走私事实,属自首。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华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用进口保税料加工的产品在国内销售,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
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杨建杭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晓钧、寿辉焕系该公
司直接责任人员,均参与走私犯罪活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
晓钧身为天华公司销售部经理,明知联胜公司吴厚金要求购买用进口晴纶纱加工成长毛绒是犯罪行为,却主动请示杨建杭,经杨
的同意后,组织货源、负责销售及办理发运、核销等具体事宜,积极实施走私犯罪活动,也系主犯。被告人寿辉焕起次要作用,
系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建杭在杭州海关调查处调查手册核销问题时,主动交代了有关组织及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走
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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