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公布200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希望借此提高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提高维权意识、掌握维权方法,并推动商家的客户意识,推进消费环境和投资环境的净化。
案例一:购买假冒进网许可证手机,获双倍赔偿
黄先生于2005年9月11日在莞城文化广场附近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台诺基亚8250手机,价格¥549.00,第二天手机便出现自动关机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要求商家更换了新机。但更换的新机,只使用了4天,手机又出现同样的故障,黄先生对该店的信誉失去了信心,要求退货遭拒。黄先生细想,诺基亚手机是知名的国际品牌手机,通常情况下两台新机在6天内不可能都出现自动关机的同样故障,因此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经东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证实:“手机的进网许可证是假的”。黄先生据此诉之消委会。经消委会调解,经营者同意双倍赔偿手机价款¥1098.00及检测费¥200.00,共计¥1298.00。
消费提醒:消费者选购手机时要验明身份。首先,检查产品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确认品名、厂名和厂址,排除三无产品;第二,检查手机串号(机身号)一致性。按键中按“*#06#” 屏幕显示的串号与手机背后标签的串号及包装盒标示的串号都必须一致;第三,登录“电信设备进网/认证”(http://www.tenaa.com.cn)网站的“证书查询”或“手机IMEI号验证”栏目查证进网许可证的真伪。
案例二:旅游巴座椅按钮失灵,卷伤大拇指
2005年9月6日参加某旅行社的广西桂林双飞4天游。韩先生游玩后第二天乘上旅游车,发现自己这两天习惯乘座座位的前面座椅靠背被调低了,影响他座位的正常乘座,于是韩先生用左手大拇指按前面座椅旁边的调位按钮,座椅靠背当即向上返弹,不料按钮竟然缩进按钮洞内,不会弹出复位,韩先生大拇指被卷进了按钮孔夹伤,随即送广西阳朔富康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左手拇指开放性骨折,拇指未节缺损1/4”,并马上做了救护性治疗。由于受伤,韩先生被迫中断了旅游返回东莞继续治疗,伤愈后经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达八级伤残”,与旅行社协商损害赔偿不成功,遂诉之我会。我会认为游客乘车前,导游或司机未检查乘客座椅是否调位正常,服务存在瑕疵,且座椅的调位按钮,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韩先生拇指受伤害的直接原因。经我会调解,旅行社同意一次性赔偿韩先生¥15000.00。
消费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三:装修公司与工程队闹矛盾,业主吞恶果
2004年9月19日,刘先生与东莞市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因装修期间粤艺与工程队之间因工程结算问题闹矛盾,工程队把刘先生的地下水管、瓷砖打爆和电线破坏的一段插曲,让刘先生全家仅享受了一个多月的安乐窝的地面出现大面积的渗水和电线短路现象。装饰公司内部财务问题,屡次失信,一直不执行保修义务,诉之我会。我会联合市家装协会,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多翻召集双方调查、调解,最终就保修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然而装饰公司仍迟迟不执行保修,最终我会启动了报纸媒体的舆论力量,粤艺才履行保修义务。
消费提醒: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饰公司对保修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建议消费者聘请独立于装饰公司外部的专业监理人员对整个装饰工程前、中、后期进行全程的监理服务,保证装饰质量。
案例四:保健品当药吃,担误最佳治疗时效
一位消费者薛某来函向我会投诉,称其为治疗银屑病(俗称“牛皮癣”),自行在我市某药店购买了一种名为“肤力健”的保健品食用。该产品在广告中宣称其“利用粘合素介入疗法,可使患者在使用2-3疗程后,皮肤银屑、红斑等症状完全消失”,并声称该产品“已获得我国10多名著名的医学专家教授、中国中医研究院的高度评价”等等。于是,薛某一次性购买了4个疗程服食后,不仅没有治好病,症状反而加重,经送院诊治才逐步好转。消费者以该产品的广告带有虚假、误导成分为由投诉至我会,要求经营者对其住院治疗等费用作出赔偿。经我会向市食药局了解相关情况,了解到该“肤力健”保健品的广告的确存在虚假宣传成分,我会支持薛某就购买保健品价格双倍赔偿,但薛某无法证实该保健品的成分是导致其病情加重的原因,要求药店承担其住院治疗费用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但薛某坚持索取损害赔偿,药店也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