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店员工第二天上班,偷车主11000元现金,店主竟不知员工身份信息。车主将店主告上法庭,后者称洗车店贴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的免责告示,结果还是被法院判决担责三成。
去年8月23日,缪某到塘厦某汽车服务部洗车店。洗车的过程中,缪某发现放在汽车上的人民币11000元丢失,与此同时,店主莫某发现帮缪某吸尘的员工不知去向。店主称由于该名员工上班才两天,其身份资料还没来得及登记。双方交涉后报警,但至今没有破案。
缪某认为莫某作为经营者,应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由于其疏于管理,故将莫某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认为,虽然车主莫某称在洗车店张贴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的免责提示,但其未能就此充分举证,就算被告张贴有免责提示,但免责提示不能免除其对原告财物的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对随车携带的较大数额的现金理应谨慎保管,但原告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认定被告莫某应对原告缪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人民币3300元。(记者 卫学军 通讯员 陈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