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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消费者自带酒水被收服务费”案一审有果

时间:07-04-03 15:20:17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法院判令商家退赔“服务费”

  在云南乃至全国引起消费者极大关注的,云南首例因遭遇强收“自带酒水服务费”的本报记者高明状告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商家一案一审有果。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并负担此案诉讼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餐,接受被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之间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只有合同内容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定价时,应当合理并做到明码标价。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示且为消费者接受后,上述内容即成为合同内容,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而在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实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原告进行明示并经原告同意。因此,被告收取原告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据此,法庭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评论

公正的判决  足以涤清污浊的河流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就本报记者高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状告荔源快餐店强收“自带酒水服务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服务费。法槌落下,几多喝彩与掌声,来自社会各界消费者的热烈反响令我们采编人员分外感动。
  五华区法院的判决以严谨缜密的法律逻辑论证了这场诉讼的核心实质:在一个主体平等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当中,双方当事人(消费者和经营者)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才是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酒水服务费的要约不仅仅需要明示,而且必须经消费者同意。这里的“同意”不能理解为默示认可,经营者不能因其大贴店堂告示或在菜单里注明,就可理解为消费者已知并认可,因为《民法通则》里对默示行为要求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行。经营者尽可以将收费明示布置得醒目且美轮美奂,但其不能剥夺消费者对此说“不”的权利!司法裁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堤坝。五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足以涤清公众有关“自带酒水”问题的模糊认识,还原法律的本义与公正!
  事实上,公众对于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反感和抵触,并非针对这一收费名目本身,而是源于假此名义凸显的暴利。不难设想,假若哪家餐厅能提供宾至如归的服务,品种齐全、价格合理的酒水,消费者庆幸不必有负壶担浆之累尚且不及,何来微词呢?关于利益,虽说市场经济中经营者有充分的经营自由权,包括定价权,但市场经济同样也要求有市场法则,比如公平交易,反欺诈等等。
国家公权力之手应当也必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法律来发挥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总会滞后于现实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自带酒水”消费纠纷,是否应该引起工商部门之类的职能机构重视一下,行动一下?
  这场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意义还在于,高明以他自己的勇敢行动昭示了这样的颠扑不破的真理:维权并不难,只要你有决心有行动!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明白,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损失的不仅仅是钱包里的钞票,受伤的是你对生活的良善的感受和人格的尊严,受伤的也是整个社会理应崇尚的正义与公平!从这个意义出发,高明的这场“诉讼秀”,“秀”得值得,“秀”得其所,也必将赢得绝大多数公众的支持和拥护!
  云南法制报以普法和维权为己任,不仅仅关注国计民生的法治进程,而且也从未忽略平民草根的涉法感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权无小事”,秉承这样的理念,云南法制报将继续与您风雨同舟,荣辱与共!

                               来源 云南法制报  编辑 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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