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昨判餐厅返还15元酒水服务费;餐协:只要明示,酒水服务费照收不误 首席记者段曌红 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该不该收取服务费?即使要收,应如何收取?昨天获悉,五华区法院对我省首例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因餐厅“没有证据证实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消费者进行明示,并经过消费者同意,餐厅向消费者收取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据此,法院判令餐厅返还消费者15元的酒水服务费。 挑战酒水“行规” 要求归还15元服务费 今年9月4日中午,高明和2名同事一起到位于昆明市宝善街的“荔源快餐店”用餐,结账时高明一行被收取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原因是他们带了3瓶绿茶饮料到店里喝。高明当时就提出抗议:快餐店事先并未告知自带酒水要收取服务费,也不亮明收费标准,这完全是非法收费。但最终,他还是交了15元的“服务费”。 两天后,高明向五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向他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餐馆——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餐馆“归还非法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1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8元”。高明向这一“行规”发起挑战,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服务费未明示 餐厅收费被判无依据 五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明到荔源快餐就餐,接受了荔源快餐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收取酒水服务费的问题,要看荔源快餐向高明收取酒水服务费是否已成为双方餐饮服务合同的内容。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荔源快餐作为经营者,在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定价时,应当合理并做到明码标价。当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示且为消费者接受后,上述内容即成为合同内容,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然而,“本案中,荔源快餐无证据证实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高明进行明示,并经高明同意”,因此,法院认为荔源快餐向高明收取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由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返还高明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评说 消费者 可以对不明收费说不 “其实大部分官司,往往精神上的伤害比物质上的损害要大,消费者打官司就是为了出一口气。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该支持我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理解,这个结果我基本满意。”对于这起案件的胜诉,高明表示在他意料之中。 在高明打官司时,他所在的单位云南法制报给予了大力支持。昨天,云南法制报总编辑邬江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个判决并非彻底否定“谢绝自带酒水”,而是告诉商家收费“必须明示、必须征求消费者同意”,接受与否是由消费者自己来选择,“如果商家不明示,消费者就可以对收费说不!” 荔源快餐 仍会收取酒水服务费 昨天下午,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郑云莺也谈了对这起官司的看法:“官司败诉在意料之中,情理之外。” 郑云莺说,关于收取酒水服务费,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准收取,只是规定在收取服务费时要提前告知消费者,“我们以后还会继续收取酒水服务费,但在收费前会提前进行明示,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支付这个费用,我们会劝他们到其他地方用餐。” 至于是否会提起上诉,郑云莺表示“目前公司还在考虑之中”。 餐饮协会 官司不影响新规出台 《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刚试行6天,就发生了这起官司,而且庭审中,消费者直接将剑指向了该《规范》,那么这起案件的判决对《规范》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官司不会影响新规出台。”云南省餐饮协会秘书长杨艾军昨天表示,协会发布的《规范》正处于试行期间,要到明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实施后才会产生效力。如果商家在收取酒水服务费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和“自带酒水将收取相应服务费”,那么商家收费应该算是合法。 来源 都市时报 编辑 涌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