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带酒水,该不该收取服务费? 昨日,记者获悉,五华区人民法院对“自带酒水被收费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快餐店事先未作明示,以及未明码标价,判令其退赔高先生“酒水服务费”15元。 虽然此案仍处上诉阶段,被告尚未表明是否上诉,但是,此案的判决对“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来说,无疑是一大触动。 同时,持“难道有人自带饮料到我花钱装修、提供服务的场所来免费享受就可以吗”观点的质疑声也在持续。 自带酒水被收费 高先生是某报的一名记者。9月4日,他与两位朋友到昆明市宝善街“荔源快餐”吃饭,因为喝的是自带饮料,被餐馆收取了每人5元的服务费。 “喝的是自己的饮料,又没享受他们的服务,凭什么收我的费”。9月9日,高先生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以下简称快餐店)返还“非法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15元”,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8元(谐音“要司法”)。 由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场诉讼被看成是普通消费者与餐饮“行规”间的一场较量。 10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当庭组织双方调解,原告当即表示不接受调解,他要的是判决。 一审获赔15元 五华法院认为,作为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在经营时应向消费者明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信息。根据《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快餐店无证据证实向消费者高先生明示过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并经其同意。快餐店收取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他们以收取酒水服务费的发票作为双方合同成立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高先生要求返还收取的酒水服务15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而对于1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被告未定上诉否 面对这份判决,快餐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现在正在考虑是否上诉。这位负责人表示,快餐店入口处确有告示,服务员也告知过对方自带酒水要收费。至于未明码标价,是因为“自带酒水”的服务项目在他们店里并不常见,因此他们没有对这项服务事先标价,但他 们是根据《价格法》赋予的权利,综合店里的档次、服务水平自行定价收取的。 关于高先生提出的,快餐店收取费用是非法之说,他们认为,消费者保护法和消费者保护条例虽未规定“自带酒水可以收费”,但也没有规定“自带酒水不可以收费”,既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未禁止,他们的服务就没有“非法”之说。 目前,五华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未正式生效,此案还在上诉阶段。 判决内未触“行规” 记者注意到,尽管此前快餐店是依据《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定收费的,但庭审时快餐店却没有再提到这一《规范》。在法院的判决书上,也没有提及该《规范》和对其进行任何评价。 该《规范》第50条“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或接受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餐饮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的规定,一出台就备受争议。高先生与快餐店的纠纷再次掀起了波澜。 就这场争议,记者在网上找到了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公开给媒体的回复。该协会表示,其于8月31日发布的《规范》现正处于试行期间,在试行过程中,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将不断修改和完善,2007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因此现不产生正式颁布实施后的行业性效力。 其次,如果快餐店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和“自带酒水将收取相应服务费”,这本身也违反了《规范》的规定,因此,这起纠纷与协会发布的《规范》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最后,无论该纠纷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仅从行约行规的角度出发,协会反对在未明确告知顾客“谢绝自带酒水”和“自带酒水将收取相应服务费”的情况下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收取费用。 来源 云南信息报 编辑 涌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