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强收“开瓶费”违法!昨天上午,昆明市中院对我省首例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终审判决:“消费者自带酒水,餐厅无权收取服务费”! 这起因市民高明在荔源快餐店被收取15元“开瓶费”而引发的我省首例自带酒水服务收费案,五华区法院一审以“餐厅未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消费者进行明示,并经消费者同意,餐厅向消费者收取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而做出“餐厅返还高明15元的酒水服务费”的判决后,荔源快餐店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法院。 昨天上午,昆明中院以公开宣判的方式,围绕“快餐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法律效力”、“快餐店是否有权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进行认定,《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快餐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消费者是否看到该店堂告示,告示对消费者均无法律约束力;餐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行消费,也无权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快餐店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高明到荔源快餐店进行餐饮消费,即当获得餐厅提供的相应餐饮服务,餐厅在高明的正常餐饮消费之外,不得再要求高明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但快餐店却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此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情形,其收取酒水服务费属强行交易的行为,因此快餐店禁止自带酒桫的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快餐店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行消费,也无权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荔源快餐对高明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违反法律规定,高明有权要求快餐店返还被强行收取的酒水服务费。 对此判决,市中院民五庭袁庭长表示,餐饮业主要是提供饮食,提供基本的服务应当包含在成本中,比如同一道菜“麻婆豆腐”,在小餐馆就6元钱,在大餐厅就是20元钱,原材料一样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价?就是因为里面包含了服务,所以服务费实际已包含在成本中。如果消费者到餐厅吃饭还要单独承担“开瓶费”是不合理的。 袁庭长还认为,目前在昆明市一些酒楼明确打出欢迎消费者自带酒水,因此“自带酒水”是不是一个行业惯例还不一定;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个判决应该不会对餐饮业造成什么负面影响。一般情况下,餐厅对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的标准是酒水价格的10%到15%,但餐厅把酒水卖给消费者的价格可能是超市、一般商店的几倍,甚至更高一些,相反如果餐厅欢迎消费者自带酒水,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应该说消费者会青睐这个商家。 袁庭长同时表示,《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是行业系统的内部规定,但任何规定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只要餐厅单方面向消费者提出“不准自带酒水,否则我要收取服务费”,都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对此,如果导致餐饮企业形成合力,共同抵制这个判决,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立法。如果有了法律依据,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自带酒水的相关争议可能就会因立法而平息。 来源:都市时报 编辑 林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