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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算错利息 消协帮忙讨回公道

时间:07-04-03 15:20:15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2006年10月21日,李先生来到栖霞市消协投诉,诉称自己在某银行存款的利息给算错了。栖霞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对李先生投诉的情况展开调查。

        经调查了解到:三年以前,某银行广告宣传:参加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银行工作人员柜台劝导储户参加教育储蓄,当时并没有向储户说明存款到期时要附加取款条件。2006年6月29日李先生的教育储蓄存款到期,到该银行取钱时,被告知情况发生了变化:要储户到学校开具学生证明才能免税,否则要扣利息税的,可是李先生的孩子2005年就中专毕业了,现在无法开出什么证明,从到期之日起已有10多次到银行办理取钱业务,工作人员每次都说“不光你自己,大家都这样,我们银行正在同税务部门协商办理免税手续”,每次都以这样的理由拒绝储户办理取款业务。2006年9月19日李先生又去银行提款,这时存款到期日已经过了2个月20天,工作人员仍说正在协商,因为李先生等着用钱,无奈只能提款。

        提钱回家后,发现利息不对,李某夫妇一算帐: 2003年6月29存的存单帐号为2194050104200003356,本金13000元,3年期年利率2.52%,06年6月29日到期,到期利息982.8元,从06年6月30到提款日(2006年9月19日)按活期利息算应为20.74元,正确的利息应为982.8+20.74=1003.54元,而2006年9月19日李某提款时银行才付给了其利息606.74元,即使在扣了利息税(982.8*20%=196.56)的情况下也应等于806.98元,返回询问工作人员,答复是:银行微机操作不会错,李先生问:年利率是不是2.52%,1.3万元本金是多少利息,请你再算一遍。工作人员算后承认错了,随后李先生要求退还少给的金额,工作人员却说:现在不行,等以后电话通知你!

       李先生在家一等又是一个星期,仍然没有什么动静,想想自己这几个月为了这个存单去银行十几次,交通费误工费也达百多元,仍然没有什么结果,于是便到栖霞市消协,请求消协为其讨回应得的损失。

        针对以上事实,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纳税无可厚非,可是银行明知要纳税却要欺骗储户,再者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把3年利率当成年利率给储户计算,少算了利息,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银行承担,据此,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银行向李先生赔礼道歉;

        二、银行付给李先生利息493.42元;

        三、银行付给李先生误工费400元;

        四、今后双方不再发生任何纠纷,双方满意。

   

       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到银行存款,双方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银行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

造成本次投诉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根据银行广告宣传,参加免征利息税的教育储蓄,而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向储户详细说明教育储蓄存款到期时要附加取款条件,只是忙于揽蓄,增加储蓄业务,没有向储户介绍业务的全面情况,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消费者没有及时取到应取的银行存款和利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银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都规定有“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协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做出的调解定位准确、合情合理。

据山东省消协  编辑  胡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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