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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耳反复感染  医院赔偿1万5

时间:07-04-03 15:19:03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先天性左耳廓畸形的小旭做梦也想有一只完整的好耳朵。然而,医院的整形再造后出现反复感染,整整两年时间,小旭留下了后遗症。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不属医疗事故,医院酌情赔偿小旭15000元。

 

  小旭从娘胎里带来一只畸形的耳朵。2004年2月,9岁的他和父亲千里迢迢从宁夏来到上海一家知名医院接受整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旭的左耳属先天性小耳畸形,外耳道口缺失。

 

  住院不久,医生对小旭施行左侧耳后乳突区皮下扩张器植入术,术后进行预防感染、止血等治疗。两个多月后,医生为小旭施行左颞肌筋膜瓣假体置入全耳廓再造术。但术后十余天出现移植皮片变黑坏死现象,医生又为小旭做了左耳后创面清创耳后筋膜瓣转移植皮术。术后一个月,小旭经医生检查痊愈后出院。

 

  出院两周后,小旭左耳手术处又出现了外耳廓皮肤破溃,支架外露,少量浆液渗出等症状。为此,医院建议进行施行修复术。小旭家属对该医院失去了信任,于是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最终未能治愈。由于小旭术后支架外露伴反复感染,2006年4月小旭再次去原医院门诊复诊,当天,医生为小旭施行左耳人工支架取出术,再造耳被取除。

 

  小旭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黄浦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6万余元。

 

  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是:手术方法及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诊治常规;耳再造术后支架外露是常见并发症,可因多种原因引发;院方虽已做术前、术后有关告知,但不够详尽,然而与治疗结果无因果关系。结论为该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认为,小旭父亲以医院侵犯其知情权和医院构成违约责任的诉请理由,由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符,法院难以支持。鉴于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医院虽在术前、术后做了有关告知,但不够详尽,医院在履行合同中存有瑕疵,应给予患者一定经济赔偿。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编辑 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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