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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子”15年 医院赔偿14万

时间:07-04-03 15:19:03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广西南宁姚、陆两家人15年前于医院错抱对方婴儿并抚养成人,15年后方知真相的两家人一怒将医院告上法庭。3月26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广西首例“串子”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广西某医院向两家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4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10日,陆某之妻蔡某入住被告广西某医院妇产科,当日上午顺产一名男婴,随后交由该医院看护,同日上午,姚某之妻刘某也于该院妇产科产下一名男婴,同样交由医院看护。1991年11月19日,刘某出院时在被告处领走一男婴带回抚养,取名小姚。同年12月2日,蔡某出院时领走一男婴带回抚养,取名小陆。

 

  至2004年8月,陆氏夫妇经血液化验后发现小陆的血型与两人不符,遂于2005年5月11日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人与小陆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认为陆家与小陆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陆氏夫妇遂找到被告广西某医院,并根据被告提供的资料寻找线索,于2005年9月与姚家取得联系,并鉴定出与小陆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5年10月,两家人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陆某、蔡某与小姚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技术咨询,证实陆家与小姚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以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应当受到保护。由于医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持故意的心理状态,且事件发生后,被告能够配合原告寻找亲生父母子女,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制订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应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方面予以确定,故酌定原告姚某、刘某、陆某、蔡某的赔偿金数额均为2万元,而原告小姚、小陆系未成年人,心智上较成年人脆弱,且阅历尚少,承受压力的能力也较小,可以认为其遭到的心理创伤更为严重,酌定其赔偿金数额为3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 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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