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有关消费者高明到“荔源快餐店”用餐引发纠纷一案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及的广泛关注。近日,云南省消费者协会3.15维权网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法律顾问就此案发表法律点评意见。 案例回顾 今年9月4日中午,高明和2名同事一起到位于昆明市宝善街的“荔源快餐店”用餐,结账时高明一行被收取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原因是他们带了3瓶绿茶饮料到店里喝。高明当时就提出抗议:快餐店事先并未告知自带酒水要收取服务费,也不亮明收费标准,这完全是非法收费。但最终,他还是交了15元的“服务费”。 两天后,高明向五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向他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餐馆——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餐馆“归还非法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1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4.8元”。高明向这一“行规”发起挑战,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日,五华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荔源快餐无证据证实就收取酒水服务费及收费标准向高明进行明示,并经高明同意,因此,法院认为荔源快餐向高明收取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由昆明兵奇经贸有限公司荔源快餐店返还高明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心法律顾问张宏认为,本案中荔源快餐店提出“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是一个合理的举措。但前提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公平交易的情形下,让消费者知悉“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这一要约,让消费者自己选择是否接受服务。但对于制定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的商家,消费者可以对其提出的无理要求说不! 法院判决荔源快餐店返还原告15元服务费的法律依据,换言之就是说荔源快餐店没有尊重消费者的知悉权、公平交易权与选择权,其向消费者提出的“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这一要约,并未得到消费者的承诺,故双方的这一“额外”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成立,餐厅向消费者收取酒水服务费就没有了合同依据,因此不能收取“额外”服务合同的报酬。而并非判决服务商不能提出“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服务要约,甚至是违法。 通过本案,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当知悉商家的服务项目与内容,并作出选择,免得事后双方发生不必要的争议;而商家提供“额外”服务时,也应当注意提示,正确传达服务要约,免得造成合同不成立,不受法律保护的尴尬。 中心法律顾问陈永通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并非简单地作出对与错的评判,而是从合同成立的法理角度剖析和界定,何种情况该收,何种情况不该收。也就是说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需要收取自带酒水的服务费和服务费的标准”一旦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则该收,反之,则不该收。这就是有合同依据该收,无合同依据不该收。 同时就自带酒水,消费者应当明白自己在消费时具有以下基本权利:首先是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就自带酒水来说,消费者有权知道经营者是否对其自带的酒水收取任何费用及收费的标准。其二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就自带就水而言,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需要经营者提供杯具及倒酒水等服务。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就自带酒水来说,消费者有权接受经营者提供杯具及倒酒等服务的权利,也有拒绝经营者提供此项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得强买强卖。 编辑 涌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