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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的公告

时间:06-12-20 17:25:44 来源: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根据交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0日发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过往,我市和部分周边城市对未经交通部立项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货自运车辆直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根据省交通厅2006年3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运函【2006】335号)文件精神,对未经交通部立项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货自运车辆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属违规许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交通部立项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配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其所属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若已缴交1-11月份运输管理费并年审合格,可继续营运至06年11月30日止,日后不得参与经营性运输。
     二、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界定
根据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法》,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应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即车辆除了为车属单位(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外,还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 
    (二)具有商业性质。所谓商业性质是指提供有偿服务,具体按交通部公路司2000年《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公运政字【2000】57号)的界定方法执行,即:“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三、为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人自备车,如果明确不为车属单位(个人)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不纳入营业性货运车辆管理,无须办理《道路运输证》。
     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可到东莞市交通局网站的办事指南中查阅,网址http://jtj.dg.gov.cn

                                                           东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二○○六年八月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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