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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有哪些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09-07-02 18:53:53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东莞市政府对鼓励发展行业继续实行加速折旧和税前还贷的优惠政策,其中政策性亏损企业以及从事高技术、新产品开发的企业若出现亏损,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属市重点骨干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可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各级财政安排的投资,优先发展重点产业。建设用地方面,优先安排鼓励发展行业的建设用地,并可适当降低各项土地费用。引导金融机构向鼓励发展项目优先提供贷款。属大型企业集团和综合企业集团的允许企业集团一个口对国家财税部门统一交纳所得税,鼓励企业集团参与市府确定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的建设,市府在财政和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允许企业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允许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进行折旧;允许企业按前一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经费,并计入成本;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研究设备折旧费等,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生产性三资企业税收优惠:  

    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及以上,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减免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不能低于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外方分得利润再投资,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4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5 、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规定的项目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 、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的,内销比例不限。  

    7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8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9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附:东莞市投资优惠政策  

    招商投资税收优惠待遇:东莞属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图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优惠:  

    一、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基本税率:30%  
    2.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  
    3.基本优惠:  
    (1)“免征或减半征收”优惠(其中b-e需经申请、批准)  
    A、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俗称“头二后三”)。  
    B、出口企业在“头二后三”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值达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已执行15%税率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税率 征收)。  
    C、先进技术企业在“头二后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D、同时符合b、c所述条件的,可择一享受。  
    E、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2)“ 降低税率”优惠(第b项需经申请、批准)生产性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及码头建设的项目。  

    地方所得税  
    1.基本税率:3%  
    2.课税对象:应税所得额  
    3.基本优惠:  
    (1)在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之(1)所列各项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2)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  

    二、工商统一税  
    1.税率:设有不同的税率。  
    2.课税对象:应税产品销售金额或经营项目营业额。  
    3.征免规定:为生产出口而进口的物料以及用投资金额购进的物品免税。 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的出口产品免税。 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因与国内同行业增值税税负不平或开办初期内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税务 机关批准,可获得一定的减免照顾。  

    三、房产税  
    1.基本规定:本税按年征收。自有房产按原值一次性减除30%,就余额依1.2%税率征收,出租房产按取得的租金依18%税率征收。  
    2.基本优惠:企业自有房产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3年免征房产税(华侨投资企业免征5年)。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征收。  

    五、进口关税  
    1.凡享受上述免征工商统一税的进口物资,均免征进口关税。  
    2.企业进口自用轿车以本企业注册资本为标准配车。在标准内进口的自用轿车,海关免征进 口关税。  

    “三来一补”项目可享受的主要优惠:  

    1.“三来一补”项目所需要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设备的进口,一律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成品的出口也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2.除经贸部门公布限制或不准承担加工的项目外,凡经批准的合同(包括补偿贸易项目),其产品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由海关按合同规定登记放行。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由经贸部 委托广东省经贸委代管。  

    3.“三来一补”项目生产所需进口的(包括国家限制物品)机械设备、工具、原辅材料(包括厂房装修材料)、自用燃料等物品,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验放。  

    4.“三来一补”项目进口生产用车辆、特种车(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经广东省经贸委批准,海关免税、免证放行。  

    5.外商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口和生活用品,在规定数量内,用 后复出的,可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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