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东莞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同时又是生产性的外资企业,而生产经营期为10年以上,获利首年及第二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减半征收期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同属出口型企业的上述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资企业于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资投资所得之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和区内其它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6.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等规费。
7.外资企业所建或购买房屋,免征房产税3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5年。华侨、港澳同胞在区内投资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房屋,免征房产税5年。
8.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
9.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税。
10.区内符合有关规定的外资企业可自行确定产品内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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