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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胞投资企业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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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06-12-20 17:29:38 来源: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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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规定 1990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的《山东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中规定: (1) 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的台湾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款。 (1)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在其他地区投资的台胞投资企业免缴10年地方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农业开发项目的,在经营期内均免缴地方所得税。 1、 操作方法 (1)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中第(1)项政策的台胞投资企业,其再投资退税的操作办法仿照本书第一部分"再投资退税优惠"中的"再投资退税"的操作办法办理。另外,在附送材料中,企业还应增加台胞资格证明。 (1)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中第(2)项政策的台胞投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后,要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缴地方所得税申请,并附送台胞资格证明、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等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企业据此在年度中间按照免缴地方所得税办理。 (1) 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 台胞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能享受免缴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1、 如果对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的规定比台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优惠的,台胞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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