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车祸发生后,由于肇事车主认定不明,双方打了民事、打行政,打了一审二审、打再审,七年官司把各方当事人拖累得死去活来。 12月8日,山东省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姜滨等法官们领着当事人王德祥,将4万元民事赔偿款和2.8万元法院执行罚款送到宁津县城双腿截肢的受害人陈振广家里,并当天由王德祥、陈振广和刘延林三方当事人分别签收了案结息讼为内容的调解书,三人都说:“这下子可解脱了七年的连环官司‘套儿’了!”
今年7月20日,是德州中院院长尚洪立每月一度的院长公开接访日,他通过接访一位中年妇女,了解到这样一起长达七年之久、前后八份判决书未能定纷止争的连环官司:1999年4月15日早晨,她的丈夫陈振广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路上与王德祥驾驶的大拖车相撞,致使陈振广双腿齐根截肢,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由于大拖车行驶证上载名的车主是刘延林,2000年7月,宁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由王德祥赔偿陈振广实际支出医疗费等12.5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2万元外,再支付7.3万元;今后每隔三年一次,由王德祥给付陈振广安装假肢费2.6万元,共七次为止,对王德祥赔偿陈振广各项费用无力支付的部分,刘延林负垫付责任。
刘延林不服。对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遂又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的第(三)项,即刘延林不再负垫付责任。二审民事判决后,陈振广又不满,他了解到:王德祥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单靠其一方难以负担得起高额的赔偿费用,而刘延林家境较为殷实。为此,陈振广以不服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肇事大拖车行驶证决定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德城区法院、德州中院先后一审、二审,2001年11月,终审判决撤销了被告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对争执行驶证的行政撤销行为。以该行政判决书为证据,陈振广又对二审民事判决提出申诉,要求改判刘延林承担垫付责任。
刘延林见事不妙,被迫无奈之下,以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王德祥单方申请、将大拖车车主“改”为刘延林的登记行为系违法行政行为为由,又将该行政管理部门推上了被告席,经宁津法院一审、再审、德州中院二审,于2004年5月,终审判决撤销被告行政管理部门将大拖车车主登记为刘延林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此一来,民事赔偿案件的再审程序必须启动,而审理过程就复杂化了:根据受害人陈振广一方持有的生效行政判,被告农机管理部门关于撤销车主载明为刘延林的行驶证之决定书是无效的;根据刘延林一方持有的另一起行政案生效判决,被告行政管理部门将大拖车车主登记为刘延林的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而德州中院审委会反复研究认为,两个均已生效、结论截然相反的行政判决书都在程序上合法、实体上裁判正确,用法律“标尺”来衡量,都并无不当之处。
那么,刘延林到底该不该对王德祥赔偿不能部分承担垫付责任呢?此案怎样才能做到案结事了呢?接访此案后,尚洪立院长亲自挂牌督办此桩连环案,多次召开审委会讨论案情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多次召集两级三处法院全体涉案法官集体研究解决的办法和策略,认为:只凭两起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没法认定肇事大拖车的真正车主是谁,而因时间久远,销售该大拖车的商店和有关发票又难以查找,真正购车的人已经很难找到了,唯有调解处理才是案结事了的最佳通道!另外,由于造成官司连环“转圈儿”不息的主要责任是涉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登记行为混乱、提供伪证造成的,决定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并将此款作为对受害人陈振广的司法救助金。
12月份以来,由副院长姜滨率领德州中院审判监督庭的多名法官们,驱车顶着严寒来到宁津县,奔波于三方当事人之间,苦口婆心地做各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三方当事人被德州中院及其法官们的真诚感动了,都欣然接受了德州中院提出的调解协议:王德祥一次性支付陈振广4万元;德州中院将实际执行的2.8万元罚款作为司法救助金支付受害人陈振广;涉及本案的其他民呈、行政案件全部终结,陈振广不再追究王德祥、刘延林的任何责任。
于是,12月8日这天,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