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盖作废公章向法庭出具书证,妨害了法庭正常审理活动,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向中华电影娱乐宫的上级主管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在陈小佳诉北京天蓉餐饮娱乐中心经营合同纠纷案和陈小佳诉北京天蓉娱乐中心承包合同纠纷案中,中华电影娱乐宫作为证人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10月12日,分别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两份书证。但根据法院调查核实,中华电影娱乐宫的两次出证存在严重问题:第一,对证明情况未做认真调查核实,即向法庭出具了容易使人产生歧义的书证;第二,使用已经作废的法人印章向法庭出具书证。中华电影娱乐宫的上述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但造成了法庭认证困难,而且人为的加大了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建议中华电影娱乐宫的上级主管单位加强对中华电影娱乐宫的法制教育工作,并对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予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