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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次审理五方怨气到六方满意

时间:06-12-14 11:34:00 来源: 李国清 金莉萍 樊斯坦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深入做调解文章,化解了社会影响大且反复申诉上访的疑难案件,使当事人、三级法院、交办机关、纠纷所涉案外人六方均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0年至2001年高科阻燃公司一直在防火材料厂赊购其系列防火阻燃材料,高科阻燃公司已付货款145万元,由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未签订购销合同,在结算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其交易的货物数量及价格无法确定,高科阻燃公司尚有数十万元的货款未偿付给防火材料厂。2002年,防火材料厂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科阻燃公司偿付下欠货款及所造成的损失。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9日作出(2002)孝南法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高科阻燃公司不服,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孝感中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3)孝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部分改判了孝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此案二审生效后,高科阻燃公司不服,向孝感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孝感中院经复查后作出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高科阻燃公司仍不服,向湖北省信访局申诉,湖北省信访局于2004年10月11日向我院交办,省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孝感中院进行再审。孝感中院再审后维持了原终审判决,高科阻燃公司不愿息诉,又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申诉,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5年6月17日再次向我院交办。省法院第二次作出民事裁定书,再次指令孝感中院进行再审,孝感中院仍然维持了原终审判决。高科阻燃公司仍然不服,向湖北省内务司法委员会上访申诉,湖北省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06年5月20日第三次向省法院交办、督办该案。2006年11月7日,省法院受理本案,审监二庭十分重视,立即开展了对本案的复查工作。

    经合议庭初步审查,这是一起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两次发回重审,五方均不满意诉讼结果,三个领导机关三次交办的特殊案件。当事人对三级法院历时五年的审理抱有怨气,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已岌岌可危;交办机关面对不断上访接待的压力质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下级法院面对省法院的两次指令再审认识不一;省法院对下级法院一再维持原判疑虑不断。合议庭充分认识到本案宜在申诉复查阶段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化解当事人申诉上访,维护司法权威。

    经过多次对案情和各种现实状况的讨论,无论怎样判决都难以达到上佳的社会效果。经合议庭研究,该案的焦点问题是防火材料厂对高科阻燃公司因该案所涉及货物享有债权,而案外人唐克煌又对防火材料厂享有债权,且案外人唐克煌将这笔债权的数额入股高科阻燃公司。合议庭成员认为,在再审中以调解的形式追加诉讼当事人可以将他们之间的整体关系纳入关注的视野,可以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来谋求一种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有效克服判决处理纠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合议庭考虑如果能让案外人唐克煌参与诉讼,就可以将唐克煌对防火材料厂的债权与防火材料厂对高科阻燃公司的债权相抵消,解决整个纠纷。在找准了调解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后,案件承办人联系到案外人唐克煌,希望其能够参与案件的调解,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找到最经济的救济方式,最终案外人自愿申请参与了诉讼。同时合议庭采取心理疏导和情理交融的方法,分别召集各方当事人商讨解决纠纷的方案。

    由于领导重视,群策群力,措施得力,方法得当,合议庭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找到了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点,最终高科阻燃公司与防火材料厂对货款确定了具体数额,唐克煌放弃了对防火材料厂的债权,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表示愿意息诉。达到了当事人、案外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省法院和交办机关六方满意的结果,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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