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界动态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公司法务案例分析诉讼指南法律文书电子杂志
 

首页 >> 法界动态 >> 立法前沿 >> 正文

刑法专家赞同13个罪名取消死刑 将全部废除死刑

时间:10-08-31 09:22:16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我举双手赞成。”8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从事刑事法教学科研近60年的王作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对死刑修改的力度非常大,值得赞扬,“说明立法者观念在改变”。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刑法此次修改是自1997年通过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改,也是首次修改总则。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犯的减刑等引起委员们热议。

  拟取消19.1%罪名的死刑:“这一步迈得不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比例接近挂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迈出了一大步。”王作富欣慰地表示,“这样就有希望减少死刑,以前学者们虽然有主张,但是究竟立法机关能否采纳,大家心里都没有底。”

  “这一步迈得不易。”王作富告诉记者,在我国,有“杀人偿命”的刑法传统和观念。立法者大多看重死刑的惩戒作用,尤为突出的是1983年的“严打”决定,其中规定要“加重处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是不可想象的事”。

  “‘严打’之后,更多学者开始反思死刑的作用。”王作富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高铭暄、赵秉志为代表的一批刑法学者开始呼吁逐步减少、废除死刑。

  “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是不可取的。”这是王作富的观点,也是刑法学领域多位专家学者的观点,他们主张“逐步废除死刑”:第一步,取消某些个罪的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第二步,废除类罪的罪名如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侵财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等;最后,废除全部死刑。

  记者从草案说明中看到,“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此次草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的初衷之一。

  分组审议中,陈昌智副委员长,牟新生、姜兴长等委员都对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表示赞同。“这些拟取消死刑罪名基本上都是非暴力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再加上很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适用,所以我赞成取消。”陈昌智说。

  牟新生委员表示,我国刑法是世界上涉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共有68个罪名涉及到死刑)。当今世界的潮流是主张废除或者减少死刑,但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比较多,有的犯罪还十分严重,“现在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是减少死刑罪名是完全可能的”。

  徐显明委员也持这一观点,他表示,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是发展方向。社会学研究结果显示,一个国家死刑的多少、某个时期适用的多少,与这个社会的整个治安状况基本上没有对应关系。我国自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而较大幅度减少死刑后,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恶化反而好转,就是最好的证明。“中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要尽量减少死刑,适用死刑应只以‘必要’为原则”。

  “减少死刑罪名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全社会关注。越是这样越要考虑得慎重和全面一些,要科学立法。”石泰峰委员说。  取消罪名的死刑步子迈得“再大一点”,还是“再小一点”?

  “我赞成和财物相关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一律废除。”王作富告诉记者,人的生命价值是最高的,任何经济价值不能与之对等。徐显明委员也持相似观点:“一般的财产类犯罪均不应适用死刑,因为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

  多数委员赞同取消盗窃罪的死刑,但也有不同意见。丛斌委员说,突然把盗窃罪的死

9 7 3 1 2 3 4 8 :
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东莞律师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今日点击


·某富商妻雇人打死孕小三引起粤湘巨大反响

·中国法学界就沉默权等刑法修改中的诸多问题

·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怎样追债

·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怎样追债

·乘客从客车摔下,是否属于“第三者”?

·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

·解读婚姻法六大焦点 

推荐阅读


·3月1日起,东莞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100元/月

·东莞最低工资标准:920元/月 

·东莞企业职工医疗期以及病假工资法律规定

·中国拟立法“搬迁”替代“拆迁”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手房营业税免征时限恢复至5年

·黎强律师称检方涉黑指控证据不足 被称狗头军

合作伙伴:东莞知识产权律师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88999337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15楼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dg59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