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出我市首张针对缓刑犯的禁止令。男子别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客户保费,法院判处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险行业相关工作。
被告人别某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的综合开拓渠道专员。2010年2月份,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一种名为“福寿安康团体福利保障计划”的保险,要求客户以现金缴纳保费,并要求公司的业务员收取这些保费后集中交给别某,再由别某上交给公司。而别某利用收取现金保费的机会,没有为陈某等1407名客户投保“福寿安康团体福利保障计划”保险,而是伪造了该保险的保险凭证通过业务员交给投保该保险的陈某等1407名客户,将陈某等1407名客户交纳的保费(每人保费230元至580元不等)共计人民币546210元侵吞。
侵吞保费后,别某担心这些客户发现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赔付,客户和公司就会发现其罪行,于是别某又伪造了“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印章,于2010年3月23日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用人民币140700元为这1407名客户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同时获得该公司支付的佣金人民币35175元。2010年8月12日,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别某的家属于2010年7月份退回人民币398000元给被害单位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获得了该公司的谅解,该公司向本院请求对被告人别某从宽处理。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并对涉案的陈某等1407名客户的投保予以确认,对其中发生保险事故的客户均已作相应理赔。(记者 李金健)
来源:东莞日报 编辑: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