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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法院讨“会见权”被驳回

时间:06-12-18 11:13:22 来源:东莞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两律师上法院讨“会见权”被驳回,业界视此为广东首例律师维权案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朱艳秀)两名律师前后奔波了5天,最终仍见不到当事人。昨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律师因会见不到当事人而状告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下称“公安处”)行政不作为,索赔2元!此案被业界视为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

律师:跑了5天见不到当事人

  两名律师王家恒、钟其胜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据他们描述,今年5月12日,他们受胡某的委托,为其儿子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服务。据了解,今年4月29日,刘某带了25克“K粉”上火车时,被公安处抓获。5月12日下午,两名律师赶到公安处刑侦支队,要求会见刘某,但被告知要找支队驻铁路看守所的预审队接洽。接下来的5天,两名律师先后找了看守所、公安处法制科、刑侦支队及承办该案的广州火车站派出所等几个部门,但不是被告知内部有规定无法安排会见,就是称该部门无权接待律师。5月18日,两名律师将公安处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公安处不在法定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行为违法,赔偿律师误工费、交通费2元,同时要求公安处向他们公开道歉,并依法履行安排律师会见的职责。

被告:并不存在“不作为”

  被告公安处提出,原告提供申请会见资料后,预审处发现缺少证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证明材料,因此退回材料让原告补充,并不存在任何“不作为”。

  原告则表示,当时预审处是以“卷宗没到,不能安排会见”为由将材料退回的,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告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被告又提出,律师会见当事人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属于司法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方则认为,律师与公安机关在要求会见过程中的关系不是刑事司法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是构成行政关系的。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会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会见应属于刑事司法关系。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和公安机关的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存在行政关系。法院遂当庭作出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表示要继续上诉。

律协:律师成了弱势群体?

  据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律师本来应该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于平等地位,现在却逐渐成了司法过程中地地道道的弱势群体。现在律师会见当事人,会见的时间、内容、场所以及会见的外部条件都得不到保障,“律师如果连自己的权益都保护不了,如何去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相关法律链接:48小时内安排会见嫌疑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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