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法律风险的评估及防范
作为
人力资源
管理中的难点,绩效考核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质疑,绩效考核的效度和信度也是
人力资源
管理工作者一直非常关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绩效考核甚至和
劳动法
律法规撞车,由考核而引发众多的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
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绩效管理作出规定,但由于绩效考核的结果会影响到薪酬调整、岗位调整和解雇等人事决策,这些决策又涉及到
劳动合同
的履行、变更和解除,所以,《
劳动合同
法》中有关
劳动合同
的履行、变更和接触的规定必然对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产生影响。
实际上,《
劳动合同
法》对绩效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绩效不佳的员工处理上。绩效管理应该实现奖优罚劣、盘活
人力资源
的目的。奖优一般不会出现法律风险,但罚劣尤其是对不合格的员工进行惩处,在《
劳动合同
法》下,将遇到很多障碍。在以往的绩效管理体系中,对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企业往往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甚至解雇的方式,但在《
劳动合同
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已经不能行得通。
一、单位如何解除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法律风险在那里?如何防范?
《
劳动合同
法》对企业变更合同予以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解雇也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终止合同。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免受企业的随意调岗调薪,保证
劳动合同
的平稳履行,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但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对企业的绩效管理
(
尤其体现在考核结果的应用环节
)
也产生一定的限制。《
劳动合同
法》严格限制企业变更合同的规定中仅存两处例外,其一,试用期内,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解除合同,其二,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享有了单方变更
劳动合同
乃至解除
劳动合同
的权利。本章将从这两点内容入手。
(一)试用期与解除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
试用期是企业在招聘员工之后,通过实际工作考核员工的阶段。在试用期内企业应全方位地对员工加以考核,以确保员工确实是符合岗位要求的。而一旦企业发现员工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时,可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
与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中的解除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有三大优点:
A
试用期解除条件较低;试用期内解除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解除,只要满足实体条件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而试用期期满后解除的条件是不胜任工作,而且必须经过调岗和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实体上,试用期解除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比期满后不胜任工作简单的多。
B
程序上,试用期可以直接解除,但是期满后,需要调岗和培训,在仍不胜任时,才能解除。试用期解除,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期满后,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
作为代通知金,试用期内解除,是不需要的。
C
试用期解除,单位不需要支付
经济
补偿
金。
因此,用人单位要珍惜利用法律给与单位的权利,考察员工是否适合公司的岗位,否则,再想解除
劳动合同
,将付出较大的解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