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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有经济补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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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07-04-02 16:55:49 来源: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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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林等3名职工咨询:
我们是某县机械厂的3名车工,1993年8月刚进厂时,厂方与我们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厂方一直没有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至今已形成多年事实劳动关系。今年3月份,厂方以“生产任务不足,经济效益不好”为由,主动提出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对厂方的这一做法,我们表示理解和接受,但当我们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厂方却以“我们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为由,一直拒绝支付我们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厂方的做法是否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法专业人士华建国解答:
根据劳办发[1996]181号《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进行查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作出相应的规定。据此,你们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单位没有及时续签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厂方提出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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