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治疗期间可享受怎样的工资待遇?
员工说他所在的工厂在一次组织员工体检时,发现全厂有几位员工得了乙肝病,自己也包括其中。厂方给每位得病员工两个月无薪医疗期,两个月内治愈的,凭疾病治愈证明可返回厂上班;两个月内未能治愈的,予以辞退。张先生问:企业能否以员工患乙肝病为由辞退员工?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多长?员工患病治疗期间可享受怎样的工资待遇? 张先生: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90%;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100%:
职工病伤假期工资如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80%的,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发给。
从以上规定可知,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最少为三个月;医疗期工资最少为本人工资标准的70%。你所在工厂以员工患乙肝病两个月未能治愈为由辞退员工,且医疗期内不依法给得病员工发放工资,显然是错误和违法的。
张先生,你可根据上述规定和你的工龄,计算你的医疗期和医疗期工资,然后与单位协商解决你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你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你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