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企业对员工罚款的合法性 |
|
| 时间:06-12-12 20:25:49 来源: 浏览:  |
| |
近日,一起员工违纪处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镇某机械公司的蔡先生在上班期间,坐着打了5分钟瞌睡,不料被经理发现后,次日公司贴出了对蔡先生处罚1000元的通告。 看到这个处罚结果,蔡先生“仿佛被五雷轰顶”,他的每月工资才1400元左右,竟然超过70%的工资都被罚掉了。但公司说的也是“有鼻子有眼的”,今年9月份该厂拟定过“厂规”——《关于加重处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通知》,其第1条为“严禁上班时间在生产现场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睡觉,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 赞成这个处罚结果的人认为,1000元的处罚额度虽然高了一点,但是令行禁止也是完全应该的,若该企业“厂规”执行之前已获得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则“罚款1000元”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有人提出诘问:员工上班打磕睡固然不对,但是为此要被罚掉七成工资未免也太离谱了,难道法律上对于用人单位制订违纪处罚规定,就没有任何约束吗? 其实对于违纪员工处以罚款,并非无章可循。去年6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女售票员施佩利因卖票收入多出1元钱,被公司根据本企业制订的《稽查处罚实施细则》罚款1000元。不久,她又因包内有一张撕下的面额3元的废票,违犯了公司纪律,被公司罚款2000元。施佩利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免除3000元的罚款。结果,湖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施佩利的请求,其依据是公司的“多一罚千”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违纪职工的处罚额度,但其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对于一个月收入仅几百元的公交售票员,罚款3000元显然是有些过分了。因为这条规章制度本身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以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国有和集体企业,但它毕竟为广大用人单位合理制定规章制度,提供了一种参照标准。不管怎么说,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绝不能侵犯劳动者获取正常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打瞌睡是要处罚的,但也不能仅仅因为他打了5分钟瞌睡,就算他大半个月的活白干了吧?当然,如果企业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员工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则另当别论。;c0fxu[ a 因为在这方面,绝对的衡量尺度是没有的,往往需要视工作岗位性质和员工实际收入等多种因素来定论。但是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对于员工的处罚规定是否公平合理,前提是必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判断标准。 关于20%:是针对因为劳动者的过错造成企业损失时,企业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但是每月最多只能扣20%。不是针对罚款。当然按照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还必须符合扣款后不低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关于罚款:没有具体的规定,首先企业设定罚款的事项必须合理,其次是罚款的金额要合理。不能随便设定罚款,也不能以劳动者一旦犯错误,就给予重罚。总之,是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所以,企业在制定罚款制度时就要确认其合理性,这样在仲裁和诉讼时,就比较容易得到支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