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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口我工作不力,要将我调职降薪,怎么办?

时间:07-04-02 16:54:16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公司以各种借口,说我能力不足,不能胜任现时的工作,将我的职位降为文员,并降薪。我已经表示不同意,但公司已下发调岗调薪通知,我应该怎么办?而且我的劳动合同上的岗位定义得非常笼统,只写明“行政管理”,但我实质上的职位为“推广主任”,现在要调职为“部门秘书”,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穿空子吗?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
 
岗位变更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中岗位与实际工作岗位不符应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
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看,改变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在没有依法与你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采用行政命令方式调整你的岗位和薪酬,你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对单位单方面变动自己工作岗位和薪酬坚决表明不能接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在没有依法协商之前,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条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原已达成一致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执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发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在不予协商或虽经协商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职工应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60天)伸请劳动仲裁。
岗位变更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岗位与实际工作岗位不符应怎么办?
目前的职位为“推广主任”是经双方认可的,双方同意员工工作岗位由合同中的“行政管理”具体为“推广主任”已成事实,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视同双方已达成一致。
要变更“推广主任”为“部门秘书”,必须在“推广主任”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现公司书面发出通知,你应在十五天内书面答复。 虽经协商,达不成一致也不能单方强行调整。 如果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一是按原已达成一致的工作岗位即“推广主任”和工资标准执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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