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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转档不及时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07-04-02 17:00:06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案情简介] 1999年2月11日,孙先生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运营承包合同,约定2003年2月10日到期。2002年8月28日,该公司与孙先生解除合同。直到2003年9月18日,该公司才将孙先生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后孙先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出租车公司支付自己工资及因无法找工作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车公司支付孙先生因未按时转移档案造成的4752元损失。后公司对裁决不服,于2003年10月向法院起诉。两级法院经审理都判决出租车公司应赔偿孙先生因迟转档案造成的损失。
   
    [点 评]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转移档案,依法应承担未及时转移档案给职工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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