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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员工实际工资投保工伤保险违法赔偿16万

时间:07-04-02 16:59:42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用人单位不按员工实际工资收入足额缴纳社保金的普遍现象应引起重视

     从去年5月底开始,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始向投保人发送“社保短信”,这提高了社保工作的透明度,使员工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投保情况。通过短信很多单位的员工发现,他们单位给员工计缴社保金的工资金额,远远低于他们的实际工资金额。例如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章先生,几年来他每月的实际工资收入都在7000元以上,而单位给他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均按2000元的月工资计缴。
    三个原因导致单位
    “短斤少两”交社保
    据了解,这种情况目前在顺德较为普遍,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很多单位领导、企业老板漠视员工利益,不愿意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金;二是由于不少企业分配制度不健全,员工奖金发放随意性较大,在计缴社保工资金额时不太好确定相对固定的标准;三是多数单位和投保受益人对社保政策不了解。
    此外,很多用人单位对计缴社保费的工资基数存在误解,认为员工计缴社保工资金额只指“基本工资”,而不包括其他收入。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2月对顺德某货柜公司,不按员工每月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案件作出的判决,员工的工资收入除了每月固定的基本工资,还包括每月不固定的超产奖、加班费及补贴。
    有关人士认为,用人单位不按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保,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给劳资纠纷、社保纠纷及社会稳定埋下了一定的隐患,因此希望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办法,监督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金。
    计缴社保工资标准
    各级都有明文规定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又规定,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6月28日下发《关于调整2005年度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及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顺府办发[2005]74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本区2005年度(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缴费率、退休人员养老金作出调整。调整后的2005年度最高及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以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30元为基数,核定单位及个人的最高缴费工资基数4890元/人·月(1630元/人·月的300%),最低缴费工资基数978元/人·月(1630元/人·月的6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1385.5元/人·月(1630元/人·月的85%)。
    也就是说,上述章先生的月工资收入,只有超过4890元的部分无需缴纳社保金,而从2000元至4890元部分应缴的社保金却被他所在的单位欠缴了。

 

—新闻回放 ——————————————

 

少缴社保金被判赔16万

 

商报2005年12月7日报道

 

    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终审一宗案件,判定顺德一货柜公司不按员工每月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做法不但违法,而且还必须同时由公司补偿一名负四级伤残工伤的员工应得的工伤赔偿款逾16万元。
    2004年3月5日,顺德某货柜公司(以下简称“货柜公司”)员工彭某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右腿截肢,被佛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为工伤。
    工伤发生后,顺德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向彭某赔付了10年的一次性伤残津贴款和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这个赔偿的依据是按照政策以公司确定的工伤参保基数即每月746元来计算的,而不是以当事人实际的月平均工资(包括每月固定的基本工资和每月不固定的超产奖、加班费及补贴)2382.50元为基数来计算赔偿款的。因此,如果按实际工资收入参保而获得的工伤赔偿的话,两者的差额足足达16万多元,相差达3倍。
    佛山市中院二审认为,虽然彭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并未向社保机构查询其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况,但并不能得出彭某同意公司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标准的结论。因此二审法院最后判定,货柜公司应支付彭某工伤待遇差额部分的费用分别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57元,伤残津贴135045元,共计164502元。连同一审判决已支持的其他应付赔偿款,二审法院要求货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彭某总共支付18085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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