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界动态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公司法务案例分析诉讼指南法律文书电子杂志
 

首页 >> 建筑房产 >> 物业管理 >> 正文

关于印发《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06-12-12 18:38:22 来源: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各房地产管理所、物业管理企业:

       《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建设局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大厦、工业区)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管理,提高全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创建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根据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建函[2000]201号)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工作均委托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受理和负责初审,并推荐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考评验收工作。

       第三条 达标考评申报的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应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第四条 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1、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申报表
       2、规划、建设、使用概况及财务状况
       3、物业管理总结报告
       4、业主委员会材料
       5、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投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第五条  考评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意见等方式,以打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分值不得低于90分。

       第六条  考评验收结束后,市房产管理局对达标项目授予“东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的称号,给予表彰;对达到广东省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  考评工作每年一次。对已获得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项目,市房产管理局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
       复验中,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将督促其整改,并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获得省级或全国称号的,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批准。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20日前,5月底前进行综合考评。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责任编辑:admin)
 
 

 
今日点击


·北京房山女法官脱下法袍斥责原告

·10万元定金滞留中介 卖家反悔不愿双倍返还定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推荐阅读


·卫生部要求完善法规明确假药伤害责任

·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今年将调整到963元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广东:餐馆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

·肖扬:司法公正要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

·讨债有捷径申请支付令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合作伙伴:中国海关事务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22761100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7楼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gw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