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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购房入户条件、标准及政策答疑解惑

时间:06-12-12 18:50:36 来源: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东莞市人民政府最早于1992年颁发了《东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若干规定》(东府[1992]41号)。规定中提出了“外地人购买商品房可享受本地人待遇”的原则,但未制订具体的“购房入户”细则。
1996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了《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制订了具体的“购房入户”的条件和标准:
  ———入户条件:公民在东莞市购买在1995年8月18日前已经办理房地产立项手续的商品房,入户者必须系购房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入户人数面积指标:购买商品房5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可办理一户中两人入户;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可办理一户中三人入户;100平方米以上可办理一户中四人入户。此外,还规定:“凡将房子转让给外省、市人的,一律不办理入户。”
为贯彻执行东莞市委、市政府于2001年10月9日颁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又于2002年颁布了新的购房入户政策————《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其中对购房入户人口指标在面积和房价上规定了新的标准,具体为: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2人入户;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3人入户;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120平方米以上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4人入户。
年底前两标准同步执行
为使“旧标准”仍然有足够的缓冲期,《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还规定,于2001年10月9日前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继续按1996年颁发的《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申请办理购房入户;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银行的有关证明也可在截止时间内申请办理入户。但按此“旧标准”申请入户的时间将会延至今年12月31日。2001年10月9日后购房的人员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可入户商品房有限制
新的购房入户标准主要是对入户指标的面积和房价作了修改和调整,而购房入户的对象仍然限于“1995年8月18日前已经办理房地产立项手续的商品房”,并非购买任何商品房都可入户。因此,为入户而购房的消费者应事先要求发展商出示建设局批准的立项批文原件,判断其是否符合入户商品房的要求。另外,无论哪种标准,房屋所有权证都是购房入户的必要条件。因此,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对发展商是否能办到房产证进行充分的了解。
城市增容费
对于不符合《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3条可享受免收城市增容费的人员(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一起居住的父母),购房入户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即城市增容费。在莞城、石龙、虎门、常平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5000元,在其他镇区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2000元。
2001年10月9日前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报批流程
注:申请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入户需结婚证;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建委批准的立项批文、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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