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承发包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工程价格、工程进度款支付、用工及工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各类纠纷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和东莞市的实际,作以下规定。 一、工程价格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扣减)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一)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指按合同条款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1、凡实行招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发包人签定承包合同。
招标工程应当实行最高限价。市财政投资的项目由业主报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最高限价。其它项目由业主审定最高限价。
2、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价款并签定承包合同。
施工图预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二)追加(扣减)合同价款。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工程、材料代用和索赔等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所计算的工资、材料等价差(正负差)。
1、承包人收到变更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而增(减)工程量及合同价价款。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原合同价款,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发包人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
(三)其他款项。其他款项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二、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应当根据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一)工程进度款应当按月支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款申请,在收到申请的14天内,发包人应按应支付工程款的60%—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应当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计算应付款利息。
(二)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三)对发包人已办理支付保证担保的,当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支付不足时,承包人可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报告,保证人应当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用工制度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用工制度。建筑业企业用工,必须按规定与招用的工人(含农民工,下同)签订劳动合同。
(一)建筑业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建筑业企业和工人和劳动部门各一份。
(三)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
5、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四)建筑业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通过授权书委托其他负责人签订。工人应由本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
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的,从事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工人则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本工程所用工人劳动合同抄送总承包企业备案。
(五)建筑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本公司所用工人列表(表应含工人姓名、工种、工资标准、身份证号码等)抄送市建设局,并附劳动合同。同时,到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后,按工程项目将工程所用工人的劳动合同抄送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公室。
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协助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工程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本镇(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情况在每月5日报市建设局。
四、工资支付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支付工人工资管理制度,要保证工人工资及时足额按月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所支付的工人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的形式,通过约定银行按月直接支付给工人。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工人工资。
对发包人所拨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二)建筑业企业工人工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合理自拟劳动定额,上不封顶,多劳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