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自己的伎俩进行谈判时,真是又气又恨。
为了讨回公道,王小姐他们于是委托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李永修律师将XX中介公司和售房业主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南山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XX中介公司隐瞒了出卖人转让房产价格等重要事实,未能促进合同成立,应当根据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XX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有理,予以支持,并判决由XX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李先生、王小姐定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1610元由被告中某地产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XX中介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居间义务,已经与售、购房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预约居间合同》,造成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业主陈某将房产另售与他人,自己并无责任;其次,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隐瞒转让价格,严重失实。
在与出售人约定的价格虽然为663500元,但加上赎楼手续费、公证费、佣金等计25240元,并出示了应收款明细表。此价格与居间合同的转让价格相差无几,此也是符合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的惯例;再次,原审法院认定定金返还主体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中介公司与售购房双方签订的是居间合同因而建立的是居间合同关系,仅承担居间人的义务。
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某中介公司与李先生、王小姐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但双方签订的是《预约居间合同》,而不是由买方李先生、王小姐与卖方陈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依合同及事实确定违约责任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案由于地产公司未履行居间人的法定义务,隐瞒了业主陈某转让房产价格的重要事实,未能促成签订涉案房地产合同,导致李先生、王小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某地产公司应承担居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某地产公司收受的定金应双倍返还给被上诉人李先生、王小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上诉费1820元由上诉人承担。
今年3月11日,拿到终审判决,李先生、王小姐终于长长地松了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