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差价”惹的祸
在二手楼中介买卖中,某中介公司因隐瞒房价,最终判定金双倍返还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由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双倍返还买方定金人民币4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此案例对于想买二手房,但又担心二手房交易安全的购房消费者算是吃了一个定心丸。
二万元定金一夜之间泡了汤
2004年2月15日,春节刚过完,来自四川的王小姐、李先生夫妇俩准备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买个房产安顿下来,再不用过四处漂荡的生活。经过多日的看楼,他们看中了南山区某小区二期22栋111平方米由某中介机构代售的房产一套,中介公司随后带王小姐他们实地察看了楼盘,看到漂亮的小区环境和房屋的分布装修情况,加上中介公司承诺该房产中介公司绝不吃差价,并加送房产内的电视、空调、热水器和家俱等条件,王小姐他们感到十分满意。
回到中介售楼点时,售楼小姐神秘地告诉他们,这个楼盘十分走俏,旁边也正好有个客户要签订该楼盘,如不立即签订合同,等别人先签订合同后要买也没有了。
对此,王小姐他们想也没多想,赶紧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预约居间合同》(以后王小姐他们回忆当时的情形,才明白所谓的其他购房人其实就是中介公司故意安排的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售楼款共66万元,由中介机构代办按揭、过户等手续,王小姐得支付中介佣金9900元,同时,得先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定金。该定金由中介公司代收代付,若签订正式合同时,该定金自动转为第一部分楼款,买方并需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前一次性付清楼款人民币64万元。
签订居间合同后,由于身上未带够钱,于是先向中介公司交了5000元定金,并拿回了一份中介合同的复印件,第二天赶紧向中介公司补交了定金15000元后,中介公司向王小姐夫妇出具了定金收据,但在中介公司出具的购房合同中,中介公司未经王小姐他们同意,又悄悄地在合同上附加上了一条合同条文,要不仔细对比合同复印件和原件,恐怕谁也不知道中介公司竟然会在合同上做了手脚。
交了定金拿到合同后,王小姐他们高高兴兴地等待中介公司的通知。可是左等右等均不见消息,王小姐他们似乎感觉到了不妙。经多次往返到中介公司催问,中介公司于2004年3月中旬才告诉王小姐他们,由于出卖房产人的违约,不能再签订房地产合同。
王小姐在失望之余,只得向中介机构索要交付的2万元定金,但中介公司告诉他们,定金已经交付原业主,中介公司不能退还定金,最多是协助王小姐他们向业主追索定金。但王小姐他们提出要售房人的电话等资料时,中介公司却拒不提供。2万元定金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没了,王小姐他们这时才后悔莫及。
法院判决定金双倍返还
经多方调查,王小姐他们终于查到了售房人的资料,并和业主陈某取得了联系,希望索回自己所交的定金。但售房的业主陈某表示,自己不再继续委托XX中介公司出售房产的原因,是因为中介公司擅自提高了房产价格,陈某与中介公司约定的售楼款是63.5万元,中介公司却私自将其提高到66万元,欲赚取额外差价25000元,而且自己并没有像中介公司所说的那样,承诺送家具电器什么的,且此前中介公司已经找人假冒“李先生”和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也与自己曾经面谈过。
业主陈某明确表示因为对XX中介公司的不信任,所以,不能再委托XX中介公司进行房产买卖,至于王小姐他们的定金,应当由中介公司支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此时,王小姐他们才得知房产不能买卖的真实原因,并且想到XX中介公司竟然用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