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界动态法律法规外商投资公司法务案例分析诉讼指南法律文书电子杂志
 

首页 >> 婚姻家庭 >> 同居问题 >> 正文

同居十年女友要分割男友公积金于法无据败诉

时间:07-08-11 13:49:34 来源: 浏览: 发送给好友

中国法院网讯   同居10年未结婚,女方为分割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将其告上法庭。8月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邹女士要求分割张先生户名下的公积金以及在张先生处的存款和现金的诉讼请求。

    来自黑龙江的邹女士与上海的张先生自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即共同生活至今。2007年3月27日,邹女士曾发函要求终止双方的同居关系,但仍同居生活。今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对双方所有的房产和各自开展的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债权债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强调,双方无其他财产需要说明,未注明之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协议签订后,双方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邹女士认为,协议签订后,准备了材料欲与张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张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经了解,才得知张有公积金、现金和存款。按双方协议,这些财产应为双方共同财产。为此,曾多次要求以共同财产处理这些财产但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先生名下的公积金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现金和存款计1万元。张先生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款和现金。自己名下的公积金系个人财产,不属共有,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一种同居关系,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妇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张先生户名下的公积金余额系其个人财产,非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故邹女士要求分割张先生的公积金,于法无据,难予支持。邹女士表示在张先生处有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存款和现金,但邹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无证据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的积蓄,或者双方共同所得的存款之具体情况,故邹女士要求分割双方共同存款和现金的请求,难予支持。

免责声明:
① 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② 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③ 本站文章作者未注明“东莞律师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者”,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 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今日点击


·某富商妻雇人打死孕小三引起粤湘巨大反响

·中国法学界就沉默权等刑法修改中的诸多问题

·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怎样追债

·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怎样追债

·乘客从客车摔下,是否属于“第三者”?

·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

·解读婚姻法六大焦点 

推荐阅读


·3月1日起,东莞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100元/月

·东莞最低工资标准:920元/月 

·东莞企业职工医疗期以及病假工资法律规定

·中国拟立法“搬迁”替代“拆迁”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手房营业税免征时限恢复至5年

·黎强律师称检方涉黑指控证据不足 被称狗头军

合作伙伴:东莞知识产权律师网 东莞劳动律师网 东莞房地产律师网 东莞婚姻律师网 中国东莞律师网 东莞交通律师网 东莞外商投资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28117159 13827267196 传真:0769-88999337 邮箱:dglawyer@gmail.com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旗峰路1号国泰大厦15楼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06103309号
Copyright © 2006-2008 dg59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紫蓝冰工作室设计